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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 · 操縱市場 · 財務造假 · 詐欺發行 —《刑法》第160/161/180/182條 · 證監會調查應對

最高10-15年違法所得1-5倍罰金證監會/美國SEC/香港SFC
📊 內地證券執法數據
2025年內幕交易立案89件
行政處罰率68%
刑事移送率32%
跨境執法合作日益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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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擇廣東法牛律師事務所

廣東法牛律師事務所位於深圳福田,距離香港僅30分鐘車程,專注證券犯罪刑事辯護。主任律師李茂淑親自辦理每個案件,提供普通話、粵語、英語三語服務,熟悉內地證監會(CSRC)、美國SEC、香港SFC的跨境執法動態,是港澳及海外華人應對內地證券刑事調查的專業夥伴。

核心罪名

《刑法》第180條

內幕交易罪

最高10年有期徒刑。敏感期交易、內幕信息認定、違法所得計算是辯護關鍵。詳情 →

《刑法》第182條

操縱市場罪

最高10年有期徒刑。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蠱惑交易、搶帽子交易等行為形態。詳情 →

《刑法》第160條

詐欺發行證券罪

最高15年有期徒刑。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是IPO及再融資高風險罪名。

《刑法》第161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最高10年有期徒刑。財務造假、虛假披露是近年執法重點。

跨境執法風險提示

⚠️ 雙重執法風險:若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內地證監會、美國SEC或香港SFC調查,你向一個監管機構提供的資料可能被共享給其他機構並被用作對你不利的證據。在諮詢律師之前,不要向任何監管機構作出陳述。 請參閱:證監會調查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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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淑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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