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點解咁重要
量刑,就係證券犯罪辯護嘅主戰場。內地《刑法》嘅法定刑期範圍好闊——由「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決定實際刑期嘅關鍵因素,多數係事實問題:涉案金額、角色分工、有冇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呢啲全部可以由調查階段開始就鋪排同爭取。對高管、實際控制人以至跨境投資者嚟講,判緩刑定係坐監、判五年定係十年,往往只係幾項事實同幾個策略嘅分別,足以改寫事業同家庭。
隨住證監會、檢察機關同法院將證券違法案件刑事移送嘅比例持續上升,了解量刑結構再唔係學術問題。一單由行政調查開始嘅案件,好可能變成刑事指控;而刑事定罪之後,仲會連帶市場禁入、跨境引渡風險,以至影響喺香港、美國等地嘅專業資格同簽證。
以下為大家整理內地《刑法》核心證券罪名嘅法定量刑檔次(按2021年3月1日生效嘅《刑法修正案(十一)》同2019年以嚟嘅修法及司法解釋)、影響量刑嘅因素,同爭取從輕、減輕嘅實務切入點。本頁只係一般資訊,唔構成法律意見——如果閣下或者貴公司正被調查,應及早諮詢律師。
二、各罪量刑一覽表
內地證券罪名行「分檔量刑」嘅結構。下表概括現行《刑法》下各項核心罪名嘅法定刑期。每項罪名都仲會科處罰金,一般係同監禁併科。
內幕交易罪(第180條)嘅罰金係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屬加重情節。其餘罪名嘅罰金同監禁併科,按涉案金額同獲利規模釐定。
📜 《刑法》第180條(節錄)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近年修例趨勢
內地一直提高證券犯罪嘅成本。兩個最重要嘅改革: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
欺詐發行(第160條)最高刑期上調至15年;違規披露(第161條)最高刑期由3年上調至10年,責任主體擴大到控股股東同實際控制人;操縱市場(第182條)行為類型重寫並擴大。
2019年修訂《證券法》+兩高司法解釋
2019年修訂《證券法》大幅提高行政罰款上限;兩高就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等案件先後出台司法解釋,收緊入罪門檻;內幕交易(第180條)罰則喺呢段時期提高,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會被加重。
大趨勢清晰可見:無論法定最高刑期定係實務判決,整體一路上升;由證監會行政執法轉刑事移送嘅比例亦增加。面對證券調查,應該以「有刑事風險」作為預設,而唔係例外。
四、影響量刑嘅關鍵因素
喺法定刑期範圍內,內地法院大致按以下因素嘅重要性排序嚟衡量:
涉案金額同實際獲利,係決定量刑檔次最主要嘅定量因素。法庭會衡量集資總額、實際所得同投資者損失。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負責嘅主管人員,責任重過掛名高管同一般員工;受指使行事嘅從犯可獲從輕。
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坦白),係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
認罪認罰通常可以換取實質性嘅量刑讓步(見下文FAQ)。
積極退贓、賠償投資者損失,會直接降低社會危害性評價,法院特別鼓勵。
有冇前科、行為造成嘅損害範圍——包括有冇令投資者蒙受損失——都會影響最終刑期。
五、爭取從輕/減輕嘅辯護切入點
爭取從輕,喺量刑聆訊之前好遠已經開始。最有效嘅切入點:
喺證監會調查階段、未正式刑事立案之前介入,可以主導事實認定、控制卷宗,避免作出令量刑檔次推高嘅陳述。
對收入確認、估值方法、操縱價格計算等提出專業異議,可以拉低涉案金額——金額跌一檔,刑期可能跟住跌好多年。
將實際控制人同掛名人士分開,將財務部門同業務部門分開。責任愈具體化,量刑愈精準。
會計處理分歧、審計範圍受限、經營判斷等客觀原因,唔應定性為主觀故意造假。
證據基礎穩固嘅情況下,透過認罪認罰協商量刑建議,配合積極退贓退賠,通常可以攞到最有利嘅結果。
初犯、品格良好、對公司或者社會有實際貢獻,都係酌定從輕嘅理據。
六、中、美、港刑罰比較
執法風險好多時係跨境嘅。下表比較同我哋客戶最相關嘅三個司法管轄區嘅法定最高刑期。呢啲只係法定上限;實際結果取決於檢控裁量、量刑慣例同配合程度。
同一行為有機會喺多個司法管轄區被調查同起訴。若你同時面對內地證監會、美國SEC或香港SFC嘅審查,你向一個監管機構提供嘅資料可能被共享畀其他機構,並用嚟指證你。請參閱:跨境證券監管與雙重執法應對 →
七、常見問題 FAQ
內幕交易罪最高判幾多年?
根據《刑法》第180條,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屬加重情節。
罰款可唔可以頂替監禁?
一般唔可以。證券類罪名嘅罰金通常係併處——罰金同監禁一齊科處,唔係二揀一。只有部分罪名喺情節較輕嘅情況下先可以「單處罰金」(例如《刑法》第161條情節嚴重檔次)。涉案嘅,坐監風險仍然係最大考量,唔可以用罰款「頂咗去」。
認罪係咪會減刑?
係。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坦白)、認罪認罰從寬、積極退贓退賠,都係法定或者酌定從寬情節。尤其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下,認罪認罰者依法可獲從寬處理,喺量刑建議協商上通常可以攞到實質性讓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點樣運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自願如實供述自己嘅罪行,承認指控嘅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嘅,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會提出量刑建議,被告同意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一般會採納。由於程序以「自願」為前提,簽署前應由律師協助審視證據基礎同量刑建議是否合理,千祈唔好為咗求快而亂簽。
外國人服完刑係咪會遣返?
視情況而定。《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嘅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實務上法院可以喺判刑時附加驅逐出境,服刑完畢後執行;亦有案件喺服刑或罰款執行後遣返。內地刑事定罪紀錄仲會影響其他司法管轄區嘅專業資格同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