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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遗嘱订立与继承公证实务指南
涉外遗嘱形式 · 公证认证流程 · 法定继承 · 遗产管理人 · 跨境诉讼

海外华人在境内外同时持有资产,遗嘱订立与继承公证涉及中国《民法典》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交叉适用。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李茂淑主任律师18664921865为您系统梳理涉外遗嘱形式要件、继承顺序、公证认证流程、遗产管理人制度与跨境继承诉讼路径。办公地址:深圳福田上步大厦17I。首次免费咨询18664921865。

本文导读

遗嘱与继承是海外华人最关心的跨境法律事务之一。许多华侨在境外工作生活多年,名下同时拥有中国境内房产、股权与境外存款,一旦发生继承争议,往往牵涉两个以上法域的法律适用、文书公证认证与判决执行问题。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李茂淑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664921865)结合《民法典》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最新公证认证规则,为您搭建完整的跨境遗嘱继承知识框架。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上步大厦17I。

本文按"遗嘱形式—效力认定—继承顺序—公证认证—遗产管理—税务债务—纠纷解决"的逻辑主线展开,帮助海外华人理解中国法律如何认定涉外遗嘱、如何办理继承公证,以及如何在跨境场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一、涉外遗嘱的法律框架与遗嘱能力
  • 二、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见证要求
  • 三、涉外遗嘱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
  • 四、继承开始、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
  • 五、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办理规则
  • 六、境外文书的公证认证与海牙认证
  • 七、遗产管理人与遗产分割实务
  • 八、跨境继承的税务与债务清偿
  • 九、涉外继承纠纷的诉讼路径
  • 十、常见问题FAQ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中的遗嘱效力与继承方案,请结合您的身份、资产所在地与家庭关系咨询专业律师,免费热线:18664921865。

一、涉外遗嘱的法律框架与遗嘱能力

中国调整遗嘱与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五编,第1119条至第1163条)。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1122条)。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还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遗嘱即为成立,此为"遗嘱方式的选择适用";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嘱能力方面,中国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海外华人若因高龄、疾病或精神状况影响意思能力,在境外所立遗嘱可能被主张无效,建议在律师或医生见证下订立并留存能力证明。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评估遗嘱能力与法律适用问题,电话:18664921865。

二、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见证要求

《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共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成立要件,海外华人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订立遗嘱,都应当对照核实:

  • 自书遗嘱(第1134条):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第1135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第1136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第1137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第1138条):仅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第1139条):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见证人资格同样重要。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海外华人订立遗嘱时若见证人不适格,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设计见证方案并审查遗嘱文本,电话:18664921865。

三、涉外遗嘱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

涉外遗嘱的效力认定遵循"遗嘱方式从宽、遗嘱效力从人"的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只要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遗嘱即告成立,这为海外华人在境外按当地形式订立遗嘱提供了极大便利。

遗嘱效力(包括实质有效性问题)则适用第33条,即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例如,一名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长期居住在温哥华、但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人,其遗嘱效力可能同时受中国法与加拿大法影响,需综合判断何者与遗嘱具有最密切联系。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特别提醒海外华人:现行《民法典》已取消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自书、打印等形式的遗嘱只要合法有效,均可能与公证遗嘱平等竞争,以"最后所立"为准。这一变化对在境内外反复订立遗嘱的华人影响重大。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18664921865)可为您梳理遗嘱时间线并确认效力。

四、继承开始、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适用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海外华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按中国法律继承,在境外的动产可能按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继承,实践中经常出现"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复杂局面。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梳理境内外资产的继承适用规则,免费咨询:18664921865。

五、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办理规则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在于受领人身份: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还可以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海外华人订立遗嘱后常遇的问题是:境外遗嘱如何在中国境内办理继承。此时需要先确认遗嘱效力,再凭遗嘱与相关公证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或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完成遗嘱效力确认、继承人身份核实与继承文件准备,电话:18664921865。

六、境外文书的公证认证与海牙认证

海外华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时,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遗嘱、委托书等文书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彻底改变了传统流程。

自2023年11月7日起,对于公约缔约国(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欧盟各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华人侨居国)出具的官方文书,经该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需再经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办理时间从此前平均约20个工作日缩短至约4个工作日,费用也大幅降低。

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中国与印度之间暂不适用公约,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的文书仍须办理领事认证;其二,根据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按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处理。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熟悉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的实务操作,可协助您审核文书链是否完整,联系电话:18664921865。

七、遗产管理人与遗产分割实务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条至第1149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跨境继承而言,遗产管理人制度尤其重要。被继承人名下资产跨越境内外多个司法辖区,清理、保管与分割均需专业机构协助。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李茂淑主任律师(18664921865)可担任遗产管理顾问或代理遗产分割,帮助海外继承人高效完成跨境资产处理。首次免费咨询:18664921865。

八、跨境继承的税务与债务清偿

继承遗产的同时,还需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与税款的清偿。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即实行"限定继承"原则。

第1163条进一步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海外继承人应当注意在继承与放弃继承之间审慎选择,避免因继承境外债务而陷入被动。

税务方面,海外华人继承中国境内房产等资产,需关注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继承境外资产则可能涉及财产所在地的遗产税(如美国联邦遗产税、日本继承税等)。此外,继承人若为中国税务居民,继承取得的境外所得还可能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提供跨境继承税务规划与债务清偿方案设计,电话:18664921865。

九、涉外继承纠纷的诉讼路径

继承纠纷若无法协商或经公证解决,需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6条,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合同在境内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在境内、被告在境内有可供扣押财产或设有代表机构,或与案件有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不动产继承纠纷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诉讼中,境外证据的提交与法律适用是核心难点。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中国境内房产的继承争议一般按中国《民法典》审理;动产继承可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需要当事人就外国法内容进行查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与外国之间则主要依据互惠原则。若继承人已在他国取得继承判决,需要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代理涉外继承诉讼与执行程序,免费咨询热线:18664921865。

十一、海外华人遗嘱继承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本所多年处理跨境继承案件的经验,海外华人办理遗嘱订立与继承事务,可参照以下五步操作框架,每一步都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第一步:资产盘点与身份梳理

首先全面盘点个人境内外资产,包括中国境内的房产、存款、股权、理财,以及境外的房产、银行存款、退休金账户、保险等。同时梳理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国籍与经常居所地。资产性质(动产/不动产)与身份状态(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永久居民)直接决定法律适用,是遗嘱规划的基础。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制作《境内外资产清单》,免费咨询:18664921865。

第二步:遗嘱方式与内容的双重审查

在境内订立遗嘱,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确保形式要件完备;在境外订立遗嘱,应确认符合立遗嘱地法律的形式要求,并对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评估是否同时满足中国法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应明确继承人、份额、附条件安排及遗嘱执行人,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引发歧义的表述。涉及境外房产时,还应提示当地法律是否承认遗嘱自由处分(如部分国家实行特留份制度,不得剥夺特定继承人的法定份额)。

第三步:见证与能力证明

见证人资格须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的排除性规定。对于高龄或健康状况不佳的遗嘱人,建议留存医疗机构的民事行为能力评估证明,必要时同步录制订立遗嘱的音像资料,以备效力争议时举证。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安排律师团队担任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电话:18664921865。

第四步:文书公证认证与保管

境外文书涉及在国内使用时,应依据海牙认证公约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遗嘱原件建议委托公证机构或律师保管,并告知遗嘱执行人与关系密切的继承人位置。多份遗嘱并存时,务必记录每份遗嘱的订立时间,避免因"最后遗嘱"规则引发争议。

第五步:继承启动与财产过户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尽快启动继承程序:境内房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通常需继承权公证或法院生效文书),银行存款凭继承公证支取,股权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回国,可授权律师或亲属代办,授权委托书须公证认证。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全程代理继承公证与过户手续,24小时热线:18664921865。

十二、海外华人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案例一:美国华侨自书遗嘱效力确认案。 一位长期居住在美国旧金山、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生前用中文亲笔书写遗嘱一份,将其在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国内的女儿。老人去世后,儿子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女儿一方,向公证机构提交遗嘱原件及笔迹鉴定意见,并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证明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最终公证机构确认遗嘱效力,房产顺利过户至女儿名下。

案例二: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后的继承便利案。 一位加拿大籍华人去世后,其配偶持加拿大多伦多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婚证与遗嘱文件,向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2023年11月公约生效后,上述文书经加拿大主管机关签发Apostille即可使用,省去了此前约20个工作日的领事认证环节,案件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仅用10个工作日。本所律师协助审核了全部文书链的完整性,确保一次通过,咨询电话:18664921865。

案例三:多份遗嘱冲突调解案。 一位港商在内地与香港先后订立两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分别将境内公司股权留给长子、将香港物业留给幼子。本所律师介入后,梳理两份遗嘱的订立时间与见证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则,同时结合香港遗产承办书程序,协助家族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一场跨境诉讼,也化解了兄弟之间的继承纠纷。

以上案例提示我们:海外华人跨境继承牵涉法律适用、文书认证、财产分割多个环节,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能够显著降低纠纷概率。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8664921865。

十三、海外华人遗嘱继承法律要点速查与常见误区

法律要点速查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1、1122条)。
  •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行为地法律之一即为成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
  • 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
  • 法定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适用需结合经常居所地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 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遗嘱形式并存,均有效力,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34-1142条)。
  •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视为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
  • 继承人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即"限定继承"(《民法典》第1161条)。
  • 2023年11月7日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生效,缔约国文书凭Apostille即可在华使用。

常见误区提示

误区一:以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优先规则,内容冲突的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海外华人若早期立有公证遗嘱、后期又自行书写新遗嘱,切勿认为公证遗嘱仍占优,应重新评估并妥善保存时间证据。

误区二:以为境外遗嘱在国内自动执行。 境外遗嘱需要经过效力确认并办理公证认证后才能在国内办理继承,并非凭外国法院文书或公证文件即可直接过户不动产。

误区三:忽视境外房产所在国的特留份规定。 部分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对特定继承人设置特留份制度,遗嘱不得完全剥夺其法定份额,海外华人规划遗嘱时应先了解财产所在地法律。

误区四:以为子女均等继承是唯一规则。 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嘱规划更可以按个人意愿自由分配,并非只能均分。

跨境遗嘱与继承的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一次疏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继承受阻。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李茂淑主任律师团队长期服务海外华人客户,熟悉中国法与主要侨居国继承制度,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8664921865,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给出可落地的方案。

十四、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跨境遗嘱继承服务流程

为帮助海外华人高效、稳妥地处理跨境遗嘱与继承事务,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设计了标准化服务流程,您无需专程回国即可启动:

  1. 免费电话咨询(18664921865):初步了解您的身份状况、资产所在地与继承需求,判断法律适用方向,评估是否需要启动委托。
  2. 案件评估与报价:律师团队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与委托方案,明确收费与服务边界。
  3. 远程委托签约:海外客户可通过视频会议、邮寄委托书并经公证认证方式远程办理委托手续,无需亲赴深圳。
  4. 证据收集与文书准备:协助您整理境内外资产清单、亲属关系证明、身份文件,起草遗嘱或继承所需全套文书。
  5. 公证认证与程序推进:对接公证处、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继承公证、Apostille认证、财产过户等全部手续。
  6. 结果交付与后续支持:交付继承文件与财产过户凭证,提供后续税务申报、资产处置的延伸法律建议。

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上步大厦17I,毗邻福田口岸与皇岗口岸,港澳台同胞与海外华侨到访便捷。我们理解跨境事务的时效敏感性与沟通成本,全部关键节点均以书面和电话同步确认。免费咨询热线:18664921865,李茂淑主任律师团队期待为您服务。

十、常见问题FAQ

Q:我在国外用英文立的遗嘱,在国内有效吗?
A: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即为成立,国外合法有效的遗嘱原则上可获中国法律承认,但需办理公证认证并在国内确认效力。详情可咨询18664921865。

Q:自书遗嘱没有公证,能否直接办理继承?
A:可以。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的形式要件即可有效,是否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前提。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行可能要求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办理,电话:18664921865。

Q:中国境外的房产适用中国继承法吗?
A: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境外的房产通常按房产所在地国家的继承法律处理;中国境内的房产按中国《民法典》处理。两者常出现法律适用差异,建议分国别评估。免费咨询:18664921865。

Q:海牙认证和领事认证有什么区别?
A:自2023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生效后,公约缔约国的官方文书经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在华使用,无需再办领事认证;非缔约国仍须走"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领事认证流程。具体请致电18664921865。

Q:继承人如何放弃继承?
A: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通常需办理公证,境外作出的放弃声明还须公证认证。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电话:18664921865。

Q: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哪一份为准?
A: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务必保存好每一份遗嘱及订立时间的证据。详情致电18664921865。

Q:我在国外已经立好遗嘱,回国还需要重新立吗?
A:不必须。境外遗嘱只要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行为地法律之一的即为成立,回国后无需重新订立。但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查其内容是否与中国法冲突(例如处分了境内不动产、侵害特留份等),必要时可补充订立一份境内遗嘱并注明与境外遗嘱的关系。审查咨询请致电18664921865。

Q:继承的境外房产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吗?
A:是否在中国申报,取决于继承人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以及所得性质。中国税务居民继承境外财产,相关境外所得原则上应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需结合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财产类型和已缴境外税款判断。境外已纳税款可依法抵免。建议在办理继承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律师,本所可提供跨境税务评估,电话18664921865。

关于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由李茂淑主任律师创办并担任负责人。本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上步大厦17I,地处深圳核心商务区,毗邻福田口岸,方便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人华侨到所咨询,提供中英文双语法律服务。

跨境遗嘱继承是本所涉外业务的重点方向。我们的律师团队熟悉《民法典》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证认证规则以及中国与主要华人侨居国的继承法律差异,能够为海外华人提供遗嘱起草审查、继承公证、遗产分割、跨境继承诉讼与税务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服务流程包括:电话咨询免费(18664921865)、案件评估、策略制定、全程代理、定期汇报、结果交付。

无论您是需要规划遗嘱的海外华人,还是正在处理跨境继承的继承人,欢迎拨打免费热线18664921865预约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上步大厦17I,邮箱:faniufalv@163.com,官网:www.faniu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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