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港澳居民追討內地欠款最常見的法律問題解答,由李茂淑律師整理。
途徑:1)協商催收;2)發律師函;3)申請支付令;4)提起訴訟;5)申請強制執行。建議先發律師函施壓,無效則起訴。委託內地律師全權處理。
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從其約定。建議選擇被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方便後續執行。
需要:借條/欠條、銀行轉賬記錄、微信/WhatsApp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港澳的證據需經公證認證。電子證據建議公證保全。
一般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未約定還款期限,自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中斷時效的方式包括起訴、催收、對方承認等。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查封、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可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和出境。
包括律師費(5000-50000元不等)、訴訟費(按標的額計算,如10萬元約2300元)、保全費、執行費等。訴訟費和執行費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可與對方協商分擔。
可申請財產保全,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凍結對方財產。如已轉移,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轉移行為。需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符合條件的內地金錢判決可在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需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