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全面解读 · 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李茂淑主任
张先生是某上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获悉公司即将被并购的重大消息。出于侥幸心理,他在消息公开前买入公司股票30万元,获利15万元。两个月后,证监会稽查人员敲开了他的门——他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立案调查。
随着2026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再次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焦点。本文将为您系统解析内幕交易罪的法律框架与最新司法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对内幕交易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路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认定标准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
新解释将"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也纳入了内幕信息的范畴。
新解释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进行了扩展,明确了"接触即责任"的认定倾向。
新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交易异常推定"规则:当事人在敏感期内从事与内幕信息同向的交易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成交额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十五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对应的基准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证券交易成交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七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基准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解释引入"违法违规次数"作为独立量刑考量因素,五年内因证券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内幕交易的,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20%-30%。同时首次明确"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的,可减轻基准刑的30%-50%。
| 对比维度 | 旧司法解释 | 2026年新解释 |
|---|---|---|
| 内幕信息范围 | 列举范围较窄 | 新增政策信息等类型 |
| 内幕人员认定 | 侧重主动获取 | 明确接触即责任 |
| 量刑因素 | 成交额、获利额为主 | 增加违法次数、认罪态度 |
| 从宽路径 | 规定较为模糊 | 明确从宽比例 |
| 推定规则 | 适用较谨慎 | 强化推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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